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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王朝的皇位归属,是这个王朝最为谨慎的一件事情。
祂需要有帝王的遗诏。
也需要有朝中重臣们的认可。
而在此基础上,朝中重臣们在获得遗诏以後,又得先去请示中g0ng,b如说先皇帝的母亲,圣母皇太后,如无圣母皇太后在世,则需请示先皇帝的妻子,也就是先皇后,未来的太后,在得到太后懿旨以後,才方可正式昭告天下。
可谓三者缺一而不可。
这缺了其中之一,便是与法理不合。
当然,有些杠JiNg可能就要有话说了。
你要说第一条和第三条,还有一点道理,也情有可原,毕竟百善孝为先嘛。
那这第二条又怎麽回事?
啊?
我一个做帝王的,难道还没有权利,去决定自己皇位的归属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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