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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劫事件,其审判程序,别以法律定之。
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,须公开之;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,或善良风俗者,得秘密之。
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律或转职;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,不得解职。
惩戒条规,以法律定之。
参政院
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,审议重要政务。参政院组织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
会计
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,以法律定之。现行租税,未经法律变更者,仍旧征收。
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,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行之。
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,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,设继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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