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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,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。
第五十四条 左列各项支出,非经大总统之同意,不得废除或裁减之
一 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;
二 怜法律上之规定所必需者;
三 履行条约所必需者;
四 陆海军编制所必需者。
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战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,得为财政紧急处分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
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,执行前年度预算;会计年度既开始,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。
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,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,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,请求承诺。
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,有约法会议决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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